由孙俪主演的电视剧《芈月传》将在本月月底播出,没想到在这个节骨眼上,其编剧之争却再起波澜。11月19日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微发博称,因小说《芈月传》在同名电视剧播出前出版,该剧出品方将《芈月传》一书作者、电视剧编剧蒋女士诉至阳法院 ,24日下午,法院宣布了一审判决:认定蒋女士违约,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。
案情回顾:
《芈月传》作者诉片方剥夺著作权 片方:歪曲事实
11月10日,《芈月传》原著小说作者蒋胜男发表长微博,指责电视剧《芈月传》片方剥夺自己著作权,不承认电视剧是根据小说改编,将只“提出过寥寥几点审稿意见”的王小平宣传成“总编剧”,并阻止自己参加开机发布会和探班。
蒋胜男的微博一石激起千层浪,因剧作本身的国民级关注度以及近期较为敏感的著作权话题,各方热议层出不穷。恰逢10日下午是电视剧《芈月传》在京召开发布会,在现场,制片人曹平公开回应称,“我们一直以来都承认她是原著作者,也承认她的才华,所有物料都有写明改编自原著,合约中也写明我们可以请其他编剧创作修改,王小平做了大量修改工作改了六稿,署名编剧是完全合理的。”另外,曹平还表示,以前的发布会也有邀请蒋胜男参加,但对方因个人意愿没来。
发布会结束当晚,《芈月传》官微发表公开声明,直指蒋胜男“歪曲事实”,“侵犯了电视剧《芈月传》相关合法权利人之合法权益”。针对蒋胜男“剥夺著作权”的控诉,官微回应称,“根据协议,蒋胜男应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交剧本直至权利人满意,权利人并有权聘请其他人士创作剧本”,“根据协议,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《芈月传》播出同期才会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并发行。但遗憾的是,在电视剧《芈月传》播出前,署名为‘蒋胜男著’的小说《芈月传》却已经公开出版、发行。”
对于《芈月传》片方的这一声明以及其中的“蒋胜男承诺在电视剧《芈月传》播出同期才会将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并发行”,蒋胜男并未公开回应,仅在14日时转发相关评论微博时称“公道自在人心”。
出品方诉蒋胜男
在同名剧播出前出版违约 出品方叫停小说发行
19日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微发布题为“小说《芈月传》被指‘抢发’ 电视剧出品方起诉欲‘叫停’”的长微博,并通报称:电视剧《芈月传》出品方花儿影视公司已经将《芈月传》小说作者、该剧编剧蒋胜男诉至法院,要求立即停止小说《芈月传》的出版、发行并公开赔礼道歉。
据北京朝阳法院通报,花儿影视公司称,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28日与蒋胜男签订《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》,蒋胜男向星格拉公司出具《授权书》。同年11月18日,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其中蒋胜男承诺:“在电视剧《芈月传》播出的同期,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,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。”同时,该《补充协议》约定,蒋胜男同意星格拉公司将《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》《授权书》《补充协议》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。
2013年6月11日,花儿影视公司与星格拉公司签订《〈芈月传〉电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花儿影视公司永久,全部受让星格拉公司享有的《芈月传》电视剧剧本的所有著作权以及拍摄成电视剧等权利并于同年6月21日签订《〈电视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〉之补充协议》,重申星格拉公司已将其与蒋胜男签订的《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》、《补充协议》的相关权利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。
花儿影视公司认为,电视剧《芈月传》尚未播出,蒋胜男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《芈月传》,且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日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,不仅继续发行《芈月传》(1、2),还还出版发行了《芈月传》(3),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,更严重影响了花儿影视公司对电视剧《芈月传》的宣传、发行计划,给其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了重大损失。而蒋胜男则表示,是制片方借口“防止同行抄袭”,不许她在网络发表已经完成的小说,还限制小说的出版时间。
而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,蒋女士辩称其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《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》、《补充协议》的落款日期倒签,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。而经法院审查,在本案中,合同倒签并不影响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,故单纯的日期倒签并不对两份合同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。
11月24日,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官方微博发文宣布了该案的审判结果:认定蒋女士违约,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。
原标题:《芈月》片方告原著作者胜诉 小说被叫停本文地址:http://www.xtnew.com/chunwanxinwen/1713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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