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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立法规定禁发"黄段子"骚扰女性

2016-06-16 17:21 来源:未知 编辑:春晚直播 手机浏览

  山东商报11月29日报道 用发“黄段子”等手段骚扰女性的,将得到严肃处理。作为今年济南地方立法计划中的重点立法项目,《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》已经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,在保障女性的政治权利、文化教育权利、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等方面,作出具体要求。

  确定劳模名额

  女性应占25%以上

  记者昨天从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,之前的相关会议上,济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规定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和建议,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召开了多场专题论证会,征求各方面意见。下一步,规定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。

  同时,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表彰各类先进时,应当重视表彰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。在确定由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名额时,女性比例应当占25%以上。

  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、“三八”红旗手称号的女性,将由所在单位按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,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职称评定、专业技术岗位竞聘。

  招聘不得对女性

  有性别歧视

  日常生活中,有的女性求职者会遇到招聘单位性别歧视的苛刻条件,有的单位甚至明确表示“不招女工”。规定提出,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、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。

  用人单位还应当与企业职工方经平等协商,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,或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内容纳入集体合同。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,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

  针对有的单位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将其辞退等现象,规定提出,女职工在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。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期间,用人单位不得违约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,不得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。

 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,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工作条件的合理要求时,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。

  以电子信息

  骚扰妇女将被严罚

  生活中,很多妇女会在酒桌上听到有人讲“黄段子”,也会接到不雅的手机短信。这些骚扰行为,让妇女感到尴尬和厌恶。

  对此,规定提出,禁止以语言、文字、图像、电子信息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、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。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查清事实后,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。

  对违反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,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,将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罚;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(实习编辑:游建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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