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女子因下身不适前往医院就诊,医生仅凭肉眼就“快速”确诊为尖锐湿疣。近日,杨浦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及医疗费189.08元、交通费20元及误工费320元。
2008年8月,方女士因下身长有异物至沪上某医院皮肤科就诊,被诊断为尖锐湿疣。对此诊断存在质疑的方女士,于当年9月1日至该医院挂专家门诊,但专家仍仅凭肉眼诊断为尖锐湿疣,并开具相应药物。
当年9月6日,方女士至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就诊,该院后出具病理检验报告单,结论为慢性炎症。
方女士表示,尖锐湿疣是性病的一种,关系个人作风问题,其无法给丈夫合理解释,至家庭矛盾激化,差点为此事闹离婚,医院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法院认为,医院对于患者的病情作出初步诊断,患者基于这种诊断可能会对其今后的生活造成困扰,再次至该院复诊,医生应当更加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,作出正确的诊断。但医院未采取相应措施,而方女士在外院经过相应检查,证明被告诊断存在误诊,故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。
(实习编辑:肖方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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