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来,北京许多古玩市场的商贩们谈“春宫”色变,因为几个月前,一个女古董商人因为售卖“春宫镜”,被行政拘留3天。“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”,古董商人走出看守所后觉得冤枉,便状告宣武警方。
“春宫镜”是文物还是淫秽物?
3个月前,女古董商人杨华(化名)在宣武区摆摊卖“春宫镜”时,被宣武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以“出售淫秽物品”为由行政拘留3天。她以铜镜具有艺术价值为由,将宣武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撤销宣武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。19日上午,宣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铜镜呈圆形、直径7厘米、镜面留有绿色铜锈。铜镜背后,4组男女融合的图形突兀。镜子是两年前杨华和丈夫在石家庄文物市场发现的,后被杨华夫妇珍藏。今年3月12日,杨华夫妇来北京参加古钱币交流会,顺道在报国寺文化市场临时租了摊位展示收藏品,其中包含那面铜镜。
一出摊就遇到麻烦。一名中年男子走到摊位前,男子对铜镜特别上心,一边看一边拍照。拍照后,男子从兜里抽出警官证说,这镜子有问题,你得和我走一趟。
接着,杨华被带进宣武区公安分局广内派出所。
派出所内,民警让她交待淫秽物品的来源。
“哪个是淫秽物品?”杨华问。
“铜镜,后面有春宫图。”民警说。
“一定是警官搞错了,这是明清时期的文物,不是淫秽物品。”杨华说。
当晚8时,民警向杨华出示了“京公(宣)决字(2009)第0676号”行政拘留决定书。给出的拘留理由是,她待售的铜镜经鉴定属于淫秽物品,售卖时被民警当场查获。
走出看守所第二日,杨华夫妇决定起诉宣武公安分局。
宣武警方:认定事实清楚
19日庭审,宣武公安分局法制科两名民警进行了答辩,称宣武分局没有权力认定淫秽物品,依据《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、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有权对铜镜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鉴定。
对杨华作出拘留决定,正是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》。鉴定书称,根据刑法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《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》,认定杨华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。
因此,两位民警表示,对杨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依据正确,程序合法,裁量适当,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。
刑法367条规定: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
庭审中,审判长问两位民警,铜镜属于哪种淫秽物品?对于法官提问,两位民警没有明确回答。此案未当庭宣判。
▲声音
马未都:不应算淫秽物品
著名收藏家马未都认为,“春宫”文化其实就是性文化,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,渗透于社会生活和文化的各个层面,婚姻、家庭、宗教制度、道德观念、法律等体系。因此,从艺术文化角度说,具有一定年代的“春宫镜”不应算是淫秽物品。他还强调,铜镜上类似于人形的表现方式也并不过分。
(实习编辑:冯志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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